提请司法鉴定申请书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70554752009-6-15
申请人罗洗河,女,1953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文明某路12号1-2-2号。
委托代理人宋正发,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
对申请人位于桂林八里街某开发区A4-5号地基承载力下降原因、下降程度及恢复加固方案及其所需费用进行鉴定。
事实及理由:
因与申请人地基相邻的地基使用人本案被告桂林某物资交流公司(以下简称桂林物资公司)动工修建其综合楼,在施工其综合楼深坑基础时,造成申请人地基边宽达1.25m、长20 m、深达5-6 m的土体塌方。申请人地块的地基土体遭破坏缺失后,桂林物资公司为保证能够继续施工下去,将申请人地基所塌的土体进行修整后,重新做了一道土钉护坡,其中打入的钢管桩最长达到10米左右。并且桂林物资公司为防止地表水直接渗入边坡土体导致再次塌方,还用混凝土将边坡地面(申请人地基地面)硬化。但实际上申请人地基土体已被破坏,土体内部已形成破坏滑移面,在地面上可直接看到已形成的裂缝。桂林物资公司所做的土钉护坡虽然临时挡住了边坡被破坏的土体,暂时挡住边坡没有塌方,但地块仍在开裂、下陷,最长的裂缝是距边坡2.8m处的一条平行于边坡的下陷裂缝,并且打入的长钢管桩还搅动地基内部的土体,进一步影响申请人地基内部土体的稳定性,对土体进一步造成破坏。
宋正发律师认为,由于桂林物资公司的施工行为,破坏了申请人地基的持力层,致使申请人地基的承载力和安全稳定性严重降低,已不能直接按原条型浅基础施工,现申请人需等待被告基坑施工到200.00标高,并且要对地基进行整块灌浆加固,使因被告基础施工形成的回填土区、土体裂隙及基岩面上的软弱土得到填充、挤压、固化到标准承载力fak=180kpa后,才能按原基础施工。
为确定本案事实,申请人特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70554752009-6-15
申请人(签名):
200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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