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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执行)
  发表日期:2013年9月29日    本文共浏览5819 次      作者:桂林律师宋正发   【编辑录入: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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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

201411日起正式执行

 

 ● 桂林律师宋正发工作站 ● 2013-9-29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1411日起正式执行。

 ● 桂林律师宋正发工作站 ● 2013-9-29

  我国现行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标准是1990年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医学和法医学学科的不断进步,3个标准内容已明显落后。为规范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公安部牵头,在广泛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社会医学院校、全国公安系统法医学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历时6年,修订了《标准》。

 

  修改后的《标准》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标准体系更加科学。《标准》整合了原有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个标准,将损伤程度由重到轻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等5个级别,更加符合诉讼要求。二是检测手段更加丰富。《标准》充分考虑了近20年临床检查手段的快速发展,将CT检查(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MRI检查(磁共振成像)等已在临床实践中普遍应用的技术方法应用于法医学伤情鉴定。三是技术条款更加完善。对已不适用的条款进行了删除,对遗漏的条款进行了增补。四是操作性更强。为了便于鉴定人员掌握新标准,《标准》在附则、附录中对如何操作进行了详细说明,增加了诊断方法,并附加了图表等。

 

● 桂林律师宋正发工作站 ● 2013-9-29


责任编辑: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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