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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协议书_采矿承包协议
  发表日期:2009年7月11日    本文共浏览7500 次        【编辑录入: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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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协议书

  甲方:桂林市七星区某某某村民小组

  组长(代表人):

  乙方:

  乙方代表人: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发展经济,甲方同意将本村民小组的部分荒山、荒地承包给乙方,供乙方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以及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签定协议如下:

一、土地的概况

甲方经村民小组集体会议决定并报镇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所批准,将位于村委烟子冲的荒山、荒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四至界线为水库岭南与周村交界,西与五里山六组交界,北与马山江界山交界,东与刘家山交界。(具体面积、位置附图说明,附图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

乙方承包的土地部分用于进行矿产资源开采,部分用于乙方为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相关的厂房、办公场所、职工生活区以及其它非矿产资源开采用途。

三、土地承包使用期限

乙方承包期限为十年,自200981日至201981日止。

四、土地承包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一)土地承包费: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承包使用费共计人民币肆百伍拾万元。

   (二)支付方式:

1.本协议签定之日前,乙方先行支付押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2.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1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土地承包使用费人民币贰百叁拾万元(其中叁拾万元用乙方先行支付的押金抵)。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前述款项10天之内,负责将土地范围内原有采矿人员以及机械设备全部清理出场。土地范围内已开采出的矿必须在15天内全部清理出场。因下雨洪水及其他客观原因,经乙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相应期限。

3.在前述条件均实现的前提下,乙方应于20091131日之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百贰拾万元。

(三)甲方由代表人江道海负责接受相关款项。对该款项的处分系甲方内部事务,甲方应妥善处理,因款项处分产生问题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使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协议约定收取土地承包使用费。

    3.在乙方需要使用荒地作尾水坝使用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凡属甲方本村范围内的荒地,乙方如需使用,甲方应无条件提供方便以保证乙方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4.因乙方使用土地需要搬迁土地范围内的祖坟的,甲方应保证该祖坟及时被坟主搬迁,不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

5.甲方保证对协议涉及的土地享有权属,该土地不因甲方与他方存在权属争议而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

6. 甲方负责处理矿区与周边村民关系,保证没有任何村民在协议土地范围内采矿或者有任何干扰乙方生产经营的行为,并保证乙方矿石运输出场道路畅通无阻。

    7.甲方保证乙方承包使用土地期间,任何人,包括甲方村民在内,均不得进入本协议约定的土地范围内采矿、偷盗矿产资源以及其它妨碍乙方生产经营的活动。

8.在协议履行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允许第三方使用协议约定的土地,但经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9.乙方办理矿产开采所需要的手续时,需要甲方协助的,甲方应及时提供相应协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依法使用协议约定的土地。

    2.有权要求甲方妥善处理矿区与周边村民关系,保证没有任何村民在协议土地范围内采矿或者有任何干扰乙方生产经营的行为,并保证乙方矿石运输出场道理畅通无阻。

3.依照协议约定支付承包费用。

4.使用荒地作尾水坝使用的,应按每亩荒地3000元补偿给甲方的田主。在挖尾水坝时,应保证水库里水一路畅通无阻,不得影响农民的良田正常用水。

5.乙方需要坟主搬迁祖坟时,应按每个祖坟人民币500元予以补偿。

6.乙方生产期间内,所有的劳动用工包括矿石装卸均由乙方自行安排,甲方不得干涉。

7.乙方保证资金按时到位,并自行负责办理矿产开采所需要的全部手续。

六、期满处理

    本协议期满,如乙方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则本协议期限延长五年,乙方另行支付甲方土地承包使用费人民币贰百万元。乙方需要延长土地承包使用期限的,应于本协议期满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在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员的变更,都不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3.本协议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法律、政策及其它非乙方自身因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办理采矿许可证以及正常开展采矿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各项证照或批准手续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退回乙方所支付的全部土地承包使用费。

    4.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政府)征用或以其它方式处理该土地,国家(政府)对该土地的补偿、赔偿款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领取该补偿、赔偿款的,应即时无条件全部转交给乙方。

    5.如因甲方或当地村民原因导致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生产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在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按土地使用协议未到期的土地使用费的20% 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九、其它

    甲方由代表人江道海负责代表处理本合同事宜,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撤换代表人。

十、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中甲方的签字包括甲方村民小组以及甲方所有户主的签字同意。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附件:同意本协议的村民小组所有户主签名单。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7-11

甲方签字:                                                                 乙方:

组长(代表人):                                                      代表人:

2009                                                                   2009   


责任编辑: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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