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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律师业务学习
  发表日期:2010年2月18日    本文共浏览5381 次      作者:桂林律师宋正发   【编辑录入: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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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学习通知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10/2/18

案情简介20053月,甲来到乙公司担任送水员,并参加了乙公司的岗前培训,要求甲遵守乙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乙公司统一管理和调度。另外,甲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约定乙公司根据甲每月的送水桶数按月支付劳务报酬,并约定了该协议长期有效。20085月,因乙公司将送水业务统一承包给经销商经营,于是乙公司与甲终止了该协议,甲遂向领导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

1、支付或缴纳甲在职期间的劳动保险费;

2、双倍支付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学习要求

主 持 人:宋正发

讨论要求:作为企业乙公司的代理人,应采取何种代理思路?作为甲的代理人,又应采取何种代理思路?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讨论时间:2009529日星期五下午15

讨论地点: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10/2/18


责任编辑: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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