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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权问题
  发表日期:2008年9月28日    本文共浏览8949 次      作者:桂林律师宋正发   【编辑录入: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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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权问题

   宋正发律师经常遇到离婚诉讼当事人不知道应到何处立案,或是因户口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地时,希望能就近起诉,还有的当事人接到人民法院传票后,也从未考虑到该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等等,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婚姻案件管辖权的问题。对于诉讼来说,这是首要的关键一环,如果连管辖权都没有弄清,就很有可能产生判决效力的问题。[桂林律师网-宋正发律师-企业法律顾问].70554752008-9-28

  婚姻案件属一般民事案件,其管辖权问题所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原则性的规定: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当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宋正发律师提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医疗住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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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离家外出情况: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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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军人特殊情况: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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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户籍迁出情况: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监禁教养情况:若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后,则一般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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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财产分割情况:有些婚姻案件牵涉到分割财产标的较大,超过了基层人民法院受案标准,因此会归属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分割财产的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以及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则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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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定居国外情况: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居住国外情况: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外国判决情况: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实践当中很多人外地人在桂林工作,不愿意到回户籍所在地离婚,一则浪费时间,浪费精力,二则害怕家乡亲友都知道,弄的心神疲惫,所以都愿意在工作地桂林离婚。如果在桂林工作地起诉那么就必须证明其桂林工作地就是其经常居住地,这时有人可能无法取得这些证明材料,就可以让律师去调查取证。


责任编辑: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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