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 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1-12-26
申请人: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某某某律师
通讯地址:桂林市临桂路25号商务局大楼4楼,邮编:541001,电话:0773-2106868。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叉叉叉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叉叉叉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 2011年8月8日由贵院侦查。根据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叉叉叉以及委托人呜呜呜的取保候审要求,本律师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立即依法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二项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根据以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本案而言,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主要体现:叉叉叉涉嫌的罪名是轻微刑事犯罪,可以排除直接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从案件的角度而言,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已经被司法机关经过9个多月的侦查基本已清楚,如果其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因此,对被告人取保候审不会妨碍侦查。
综上,对犯罪嫌疑人叉叉叉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具有直接的社会危险性,为使嫌疑人能够安排照顾老人以及抚养孩子,既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基于以上的理由,申请人认为:对被告人叉叉叉采取取保候审是合法、合理合情的,请司法机关予以批准。
此致
桂林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某某某律师
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
2011年12月22日
● 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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