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桂某检刑诉(2011)23号
● 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1-8-2
被告人李顺(化名),男,汉族,1988年1月1日生,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桂林市某某区北门街道**号。2009年3月7日因诈骗罪被桂林市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某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香(化名),女,汉族,1988年2月2日生,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桂林市某某区北门街道**号。2009年3月7日因诈骗罪被桂林市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某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顺、朱香涉嫌诈骗罪,于2009年3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9日,被告人李顺伙同朱香、韩清、陈军(化名)在某某区将军塘边以杨玲(化名)之子三日内有血光之灾,需要作法化解为由,趁杨玲回家取米之机,将杨交给李顺的920元人民币拿走。
2008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顺假扮成一个算命先生的孙子,欺骗女青年廖某,其家庭会有血光之灾,并欺骗廖某拿来了40800块钱,一条金项链和一个吊坠暂时放在被告人李顺准备好的三花酒酒盒内用于作法消灾。后来,李顺在欺骗廖某在作法的过程中,趁廖某按被告人的说法回家取99粒米用来,把装有廖某40800块钱、一条金项链和一个吊坠的三花酒酒盒和装有肥皂的三花酒酒盒调换,把装有肥皂的三花酒酒盒还给了廖某,并让廖某3天内不能打开。等廖某一走被告人及其同伙就一起逃跑回到了鑫佳宾馆,平分了钱。并把项链带回湖南卖了1000元,每人分得250元。
经事先商量,2008年12月10多号的时候,被告人朱香和李顺、李兰、曹九四人。首先由被告人朱香在路上寻找作案目标,并找到了廖某为目标。并欺骗廖某以找孩子为由,充当其亲戚,去找第一被告人李顺算命找孩子。后来,与李顺等同伙一起骗廖某家庭会有血光之灾,诱骗廖某拿出了40800块钱、一条金项链和一个吊坠暂时放在第一被告人廖某准备的三花酒酒盒内作法消灾。在第一被告人李顺给廖某作法的过程中,把装有廖某的40800块钱、一条金项链和一个吊坠的三花酒酒盒调换,等廖某走后,被告人朱香、李顺以及同伙等4人打车回酒店,并每人分得10000元,回至湖南后卖掉廖某的金项链后,每人又分得200多元。并在2009年3月9日中午的时候,和第一被告人李顺等4人人以同样的方式在同样的地点(第五人民医院往北的一个大池塘边)骗得一个50多岁左右的女的现金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结论,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顺、朱香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贵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 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1-8-2
检察员:某某某
2009年3月15日
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书证、物证及主要证据复印件一份
(本文作者:高建翔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09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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