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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23号文
  发表日期:2011年7月8日    本文共浏览18671 次      作者:宋正发律师   【编辑录入: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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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桂政劳险字[1995]23

各地、市、县劳动局、财政局,各地区工会办事处,各市、县总工会,区直各单位:

根据《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调整通知如下: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企业发给主办丧事的单位或死者亲属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职工在火葬区域内死亡的应实行火葬,对坚持使用棺木土葬的,不发给丧葬补助费。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从死亡的下一个月起,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供养城镇户口1人者,每月按本市、县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发给,每增加1人者增发10%,孤身1人者,每月按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0%发给,户口在农村的按城镇户口供养人标准的80%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人数超过3人的按3人计发,每月领取救济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总收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发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

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除按上述一、二条规定给予定期救济费外,另发给死者直系亲属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其标准:按死亡职工当月工资收入发给8个月的生活困难补助费。领取困难补助费亲属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和其他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第一顺序领取。没有第一顺序领取人的由第二顺序领取。困难补助费同一顺序人员均等享受。如死者生前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

五、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六、上述费用仍按现行救济费开支渠道列支。

七、以上规定从19956月起执行,过去职工死亡待遇已按原规定处理了的,不再更改。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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