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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律师与桂林检察官论辩赛比赛规则与评分标准
  发表日期:2011年6月11日    本文共浏览16383 次      作者:宋正发   【编辑录入: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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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律师与桂林检察官
论辩赛比赛规则与评分标准

 

一、比赛方式

论辩赛采取团体对抗形式,六支参赛队分三组依次进行比赛,参赛顺序及分组赛前抽签决定,比赛现场抽签决定控方、辩方。

二、比赛程序

比赛共分七个阶段:

一是抽签阶段,由各个代表队的一辩先进行抽号,抽取数字小的先抽签确定控辩方,中间各个代表队可以有5秒钟左右的商议时间。

二是发表意见阶段,由双方一辩发表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阶段,时间各为3分钟。由控方先行发言。

三是问题质询阶段。每方二辩各自指定对方二辩回答自己提出的问题,并在对方选手回答的基础上可以随时进行追问,对方选手必须回答。具体可表述为“请问对方二辩,(问题内容)”。

先由控方二辩对辩方二辩进行问题质询,再由辩方二辩对控方二辩进行问题质询,时间各为130秒。

提出问题应围绕案例事实和相关法律进行。

四是质询小结阶段。由双方一辩小结问题质询结果,阐明和巩固己方意见,时间各为1分钟。由控方先行发言。

五是自由辩论阶段。每方每名选手发言次数不得少于2次,每方累计不超过4分钟。由控方先行发言。

六是总结发言阶段,由双方三辩总结陈词阶段,时间各为3分钟。由控方先行发言。

七是评委点评阶段。评委代表在每一场论辩赛结束后对论辩情况、选手表现进行现场点评。

三、比赛规则

(一)问题质询阶段规则

1、质询者控制质询时间,可以提出与辩题有关的合理而清晰的问题,并可以随时停止被质询者之回答进行追问。

2、质询时间内,质询者应询问问题,不得自行申论或就质询所获之结果进行引申,否则视为违规。质询者自行申论或引申发言时,答辩者有权要求其停止。

3、答辩者应回答质询者所提之任何与辩题有关的合理问题,当问题明显不合理时,答辩者应说明理由,拒绝回答。

4、答辩者可以要求质询者重述其质询,但不得恶意为之,否则视为违规。

5、答辩者不得对质询者提出询问,否则视为违规。

6、答辩者提出反质询时,质询者有权要求其停止,并拒绝回答。

(二)时间规则

1、除问题质询、自由辩论外,在每方发言用时余30秒时,计时员以一次短促铃声提醒;用时满时,计时员以两次短促铃声终止发言。

2、终止铃声响,发言人必须停止发言,否则由主持人予以制止。

3、发言计时从主持人宣布“计时开始”后开始。

4、问题质询阶段,每方提问和对方回答时间累计计算,用时满时,计时员直接以两次短促铃声终止发言。

5、自由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自动轮流发言,一方发言选手落座为对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若有间断,累计计时照常进行。

6、自由辩论时,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以向主持人示意放弃发言。

四、综合规则

1、参赛选手须讲普通话,发言应起立。

2、控、辩双方选手均统一着检察制服出场。

3、比赛程序由主持人依本规则进行,控辩双方应在主持人指挥下严格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进行辩论发言。放弃发言应向主持人示意。

4、控辩双方不得就案件管辖、省略程序等由于本规则规定与刑诉法不相符而引起的程序问题提出异议。

5、控方只能将案例规定的“被告人”列为本案被告人,不能将案例涉及的其他人(包括另案处理的其他人)列为本案被告人。

6、场上论辩应使用文明语言,不能使用诋毁司法机关的语言。特别是辩方不能将诱供、刑讯逼供等作为辩论理由,也不能用冤案、假案、错案等作为辩论结论,要维护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的形象。

7、论辩时不得使用讽刺、挖苦对方的语言、动作。

8、双方场上论辩互相称谓为控方、辩方。

9、场上不使用“审判长”等法庭用语,使用“主持人”、“各位评委”。

10、比赛过程中发现对方违规,不得在场上指出,可在辩论结束后立即提出由评委处理。

五、评分说明

1、评委根据辩论能力、综合印象和执行规则情况进行评分。

2、每一组比赛开始前,由工作人员发给每位评委一张评分表。每组论辩完毕,各评委独立给出评分交给计分员。

3、组委会指定二名固定的计分员(一人统计,一人复核),负责对评分表的收取和计分工作。

4、所有评分表的得分,去掉其中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余得分平均计算后,为参赛队的最后得分。

5每场论辩结束后,选手退场、评委当场打分,并由主持人间隔一组宣布得分。

六、论辩赛评分原则和标准

(一)计分原则

评委对场上每名辩手及团队配合单独给分,其中每名辩手总分25分,团队配合总分25分。

1、个人计分:

在评委对每名辩手的给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最后得出一个平均分为该名辩手的最后得分。

2、团队配合计分:

在评委所给团队配合得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最后得出一个平均分为该队团队配合最后得分。

3、辩论队得分:

三名辩手最后得分与团队配合最后得分相加为辩论队得分,辩论队总分100分。辩论队得分计算公式:辩论队得分=1号辩手最后得分+2号辩手最后得分+3号辩手最后得分+团队配合最后得分。

(二)辩手评分标准(总分25分)

1、辩论能力(15分)

发表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阶段。要求根据基本案情,说理论法,观点明确,论证有力。

问题质询阶段。要求结合对方立论观点和理由,所提问题有深度、有针对性,有利于发现对方理由矛盾之处或漏洞,有利于归谬对方观点或支持己方观点。提出、回答均应简明扼要。

自由辩论阶段。要求主动进攻,攻防转换有序,能掌握主动权;观点鲜明,言之有据,有针对性,逻辑性强,即兴反驳有力,提问紧扣本案事实和适用法律,对提问能正面地合理回答;反应灵活、机敏,应对冷静,善于应变。

总结发言阶段。要求全面归纳对方观点和论据的矛盾与差错,并作系统地反驳,同时全面总结本方观点,系统地论证本方观点的正确性。总结应当有新意,能起画龙点睛的作用。

2)综合印象(10分)

要求着装整齐,精神饱满,庄重大方,举止得体;用语规范,语言流畅,普通话标准,无方言土语。团队分工明确,配合默契,能够体现出团体论辩的技巧。

3)执行规则情况(5分)

要求听从主持人指挥,严格按限定的时间发言,无超时现象;候选人发言必须起立;自由辩论时提倡积极交锋,对重要问题不得回避,对于对方已明确回答的问题不得纠缠不放;辩论中不使用不文明语言或动作。

(三)团队配合评分标准(25分)

要求队内三名选手观点一致,相互配合,互为补充,论点、论据与论证过程不出现相互矛盾之处。

● 桂林律师_桂林律师网_桂林优秀律师事务所 ● 2011-6-11


责任编辑: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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