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返还垫付医疗费用
民事起诉状
原告肖某某,男,汉族,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某某号某某某楼某某单元某某号,身份证号11010888888888,联系电话13688888888。
委托代理人宋正发,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家庭住址桂林市临桂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身份证号450322888888888888,现住桂林市秀峰区某某乡某某村310号,联系电话13088888888。
第三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支公司,地址桂林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联系电话0773-8888888。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总经理。
第三人黄某某,女,汉族,家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组某某号,身份证号450305888888888888,联系电话15088888888。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退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8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8月3日,原告乘坐被告李某某驾驶的桂C-T8888出租车,当行驶至桂林市某某区某某路段时,被告李某某停车下客,原告开右后门下车,此时遇第三人黄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同向在后行驶,电动自行车车头与出租车右后门相撞,造成第三人黄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和被告李某某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约定:由原告先垫付医疗费8000元,其余由被告李某某垫付;对于第三人黄某某的赔偿费用,待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的部分,由原告和被告李某某按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比例共同承担,并将垫付款的剩余部分退还原告。同日,原告将医疗费垫付款8000元交付给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也出具了收条一份。
桂C-T8888轿车已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凭证号为PDAA20108888888888888888,保险人为第三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公司。
2010年8月12日,桂林市某某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三人黄某某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
现在,第三人黄某某已经治疗终结,第三人黄某某称,其所有的医疗票据和赔偿收费单据都交给被告李某某,并且赔偿费用已结清。被告李某某称,除已经在第三人桂林支公司理赔的医疗费用外,尚有4000元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费用未理赔,但相关的票据和理赔资料都已交给第三人桂林支公司。当原告向第三人桂林支公司了解情况时,桂林支公司拒不提供任何信息。
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致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起诉状副本三份及相关证据三份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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