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购买交强险出险后对于交强险赔偿谁承担
学习通知
学习时间:2010年11月27日(周六)上午9:30
学习地点: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学习人员: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及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2009年7月16日,家住临桂五通镇的石某驾驶摩托车行驶在从老家回五通镇的路上,遇苏某(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肖某出借的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该车车主实际不是肖某,车主是雁山区人陈某,已以车辆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五通镇驾驶向西南村,在会车时,双方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猛烈相撞,致使石某当场死亡,苏某两处伤残(即颅脑损伤致神经功能障碍十级、左桡骨远端骨骺骨折十级)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石某与苏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石某的家人与苏某、其监护人及肖某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协议。于是,石某的家人起诉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苏某及其监护人提出,由于车主或车辆管理人肖某未依法购买交强险,故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死亡赔偿金、医药费及财产损失部分由肖某承担,超出该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损失,才可由苏某及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1、苏某及其监护人的主张是否成立?
2、如果车主或管理人未依法购买交强险,依法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费用应如何确认赔偿责任?
3、苏某及其监护人对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费用应否负连带责任?
焦点问题
1、谁有义务购买交强险?义务人没有购买交强险是否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合法使用人或者非法使用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车辆被盗后,所有人对车辆的使用失去控制,其后出现的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3、车辆管理人或使用人对于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上路,出现交强险后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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