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伤害时 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 桂林律师网_桂林优秀律师事务所_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0-11-18
【案例】
桂林某幼儿园聘请高某某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高某某教师离开出去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玩耍。其中李某(男,5岁)和廖某(女,6岁)因争夺座位而打斗起来。李某用黑板擦将廖某头部打破,而廖某则用铅笔将李某的眼睛戳伤。为此,廖某花去医疗费500元,李某则花去医疗费8000元。对于幼儿李某和廖某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应当由学生的家长来承担赔偿,还是应当由学校来赔偿?
● 桂林律师网_桂林优秀律师事务所_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0-11-18
【宋正发律师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受到伤害时,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学校想免除自己的责任,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应尽教育和管理职责。
在本案中,李某和廖某的医药费应当都由幼儿园来承担。首先,李某和廖某均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他们的伤害均发生在幼儿园内;根据这两个条件,我们首先推定幼儿园对两名孩子承偿责任。而根据案例案情显示,幼儿园在教育、管理上存在过错,不能证明幼儿园尽到职责,所以幼儿园也就拿不出什么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就应当对两名孩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推定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过错推定原则将民事举证责任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了受害人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形。推定过错责任的特殊性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此种情形下的被告是举证责任倒置。
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他有过错并确认他应付民事责任。因此,推定过错责任就是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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