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费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该怎么赔偿
● 桂林律师网_桂林优秀律师事务所_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0-10-23
2010年8月25日,刘某驾车行使至桂林市育才路口时,与朱某驾驶的货运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车辆严重损坏,后经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朱某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后刘某将车辆交给八里街的某4S店进行修理,花费修理费用16万元。双方对车辆的损失部位、程度以及修理费用数额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经调查得知,刘某的小汽车是在2008年10月1日花15万元购买的,至事故发生时,现经物价部门评估,车辆现在的价值大约是12万元,朱某认为,应以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12万元为限,进行赔偿。刘某认为应当全额赔偿。
大家认为该怎么赔偿?
宋正发律师分析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规定,刘某在其财产遭受损害后,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并承担恢复原状的全部费用。因此,朱某应赔偿刘某的全部修理费用。
另一张观点认为: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填补损失的赔偿原则,朱某应以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12万元为限,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因此,对车辆修理费用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赔偿问题,应以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为限,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 桂林律师网_桂林优秀律师事务所_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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