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现场见证
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广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的委托,指派宋正发律师出席、见证贵筹建工作小组于2010年9月9日召开的广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发表见证意见。
一、关于创立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筹建工作小组在作出召开创立大会的决议后30日前,以书面方式就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等进行了通知,并列明了创立大会拟审议的议案。2010年9月9日上午8:30,创立大会由桂林市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吴 东 先生主持,在阳朔县某某宾馆会议室如期举行。
经见证,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通知中列明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和参加会议方式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创立大会的发起人资格
出席创立大会的发起人及发起人授权代表共计 8 人,共认购股份 1000 万股,占全部股份数的100%,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等)。
经见证,上述发起人出席创立大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关于创立大会的审议事项
按贵筹建工作小组的会议通知,本次创立大会的审议事项如下:
审议《广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办法》;
经见证,创立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创立大会会议通知的事项完全一致,没有发起人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创立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创立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计票、监票、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广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审议的《广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办法》获得出席本次创立大会发起人100% 通过;
五、见证结论
广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发起人和发起人授权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创立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宋正发
201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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