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线3人| 本站首页 | 本站专题 | 图片新闻 | 业务范围 | 我的博客 | 法律咨询
| 律所介绍 | 律师介绍 | 业务知识 | 成功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诉讼指南 | 热点透视 | 个人随笔 | 收费标准 |

贵广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合作经营协议书
  发表日期:2010年9月2日    本文共浏览6728 次      作者:guilinlawyer   【编辑录入:szf2008
     字体颜色:    【桂林律师网-桂林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联系:桂林律师宋正发

贵广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合作经营协议书

 

订立协议各合作人

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丁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现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在贵广高速铁路建设项目所有沙石料运输工程一起合作,共同经营、共担风险,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各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和管理优势,共同经营工程项目,使合作人共同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

合作经营的项目包括:沙石料运输

合作经营场所位于:冠泰镇

第三条 合作经营范围

合作经营范围:贵广高速铁路建设项目

第四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签订合作协议起,至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或项目结束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作过程中,在项目范围内,经全体合伙人确认是该项目所必需的投资,由合伙人各出25%

2.各合作人的出资,由专人负责登记和保管,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项目所需管理人员,各合作人可以自己参与,也可以委派一人负责,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并发放相同工资,不做区别对待。

2、奖金分配:随着合作经营的深入,奖金数额发放经全体合作人讨论同意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按各出资额比例分配。

4、分配方式:指定专人名义设立公共帐户,项目收益做到2日内既可转帐到合伙人的私人帐户内。

5、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 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八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吕晓明负责项目合同洽谈事宜。

(二)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王利民为签订合同负责人。

(三)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龚灵娟全面负责车队工作,调动车队到场开工,并满足完成项目经营所需的所有车辆。

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作人同意方可执行;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合作人的义务:

1. 对外开展业务;

2. 对合作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 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5、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6、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 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 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的合作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3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5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合作人未按约定期限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作经营项目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一式四份,合作人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全体合作人签字(捺手印)处: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                 

 ● 桂林律师网_桂林优秀律师事务所_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0-9-2


责任编辑:szf2008

桂林律师宋正发提示:热点文章,来源网络,向原作者表示感谢!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信告之,我们马上删除,在此深表歉意】

上一篇: 借贷纠纷引发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下一篇: 遗赠抚养协议书

 · 桂林律师网★宋正发专业律师个人介绍
 · 桂林律师网★宋正发专业律师联系方式
 · 桂林律师网★宋正发律师企业工作经历
 · 桂林律师网★宋正发律师法律执业之路
 · 桂林律师网★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介绍
 
 · 桂林律师宋正发的业务范围和收费标准
 · 桂林律师宋正发的个人介绍
 · 桂林律师宋正发联系方式
 · 公安部身份证查询系统
 · 打官司广西律师费和法院受理费计算器
 
股权转让协议书
贵广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合作经营协议书
房屋转按揭协议书
公司内部目标管理协议书

本网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追债律师 广西优秀律师事务所 桂林优秀律师事务所 桂林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桂林市律师 桂林市律师事务所 桂林法律网 桂林律师网 大牌律师 知名律师 著名律师 权威律师 有名律师 好律师 刑辩专家 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劳动律师 公司事务律师 法律顾问 法律咨询 法律援助 桂林市律师协会 桂林律师业务范围 经济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房屋产权纠纷 债权债务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 自诉代理 刑事赔偿 山林土地纠纷 合伙经营纠纷 常年法律顾问 财产继承纠纷 损害赔偿纠纷 代写法律文书 征地补偿纠纷 工程建设纠纷 法律咨询服务 婚姻家庭纠纷 行政处罚纠纷 国家赔偿 法律服务
Copyright 2008-2023 © Guilinlawyer All Rights Reserved
桂林律师网-桂林优秀律师事务所-桂林刑辩律师宋正发 © 版权所有
地址:桂林市临桂区鲁山路59号麒麟湾畔2-1-501  邮编:541100
ICP备:桂ICP备08101286号 桂公网安备:45030502000003号
微信号码:guilinlawyer   电话咨询:0773-3559988
    QQ咨询: 78369495(暂停QQ,请添加微信号进行咨询)
| 关于我们 | 资料索引 | 文章全览 |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