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广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合作经营协议书
订立协议各合作人
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丁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现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在贵广高速铁路建设项目所有沙石料运输工程一起合作,共同经营、共担风险,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各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和管理优势,共同经营工程项目,使合作人共同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
合作经营的项目包括:沙石料运输
合作经营场所位于:冠泰镇
第三条 合作经营范围
合作经营范围:贵广高速铁路建设项目
第四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签订合作协议起,至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或项目结束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作过程中,在项目范围内,经全体合伙人确认是该项目所必需的投资,由合伙人各出25%;
2.各合作人的出资,由专人负责登记和保管,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项目所需管理人员,各合作人可以自己参与,也可以委派一人负责,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并发放相同工资,不做区别对待。
2、奖金分配:随着合作经营的深入,奖金数额发放经全体合作人讨论同意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按各出资额比例分配。
4、分配方式:指定专人名义设立公共帐户,项目收益做到2日内既可转帐到合伙人的私人帐户内。
5、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 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八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吕晓明负责项目合同洽谈事宜。
(二)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王利民为签订合同负责人。
(三)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龚灵娟全面负责车队工作,调动车队到场开工,并满足完成项目经营所需的所有车辆。
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作人同意方可执行;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对外开展业务;
2. 对合作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 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5、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6、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 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 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的合作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3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5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约定期限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作经营项目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合作人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全体合作人签字(捺手印)处:
签约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
● 桂林律师网_桂林优秀律师事务所_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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