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普法讲座讲稿
大家好,我是宋正发律师,来自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今天很高兴来为大家做这次知识产权的普法讲座。真心希望通过我的讲解,能够帮助大家对知识产权有一定的了解。
一、说到知识产权,到底什么是知识产权,我们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呢?
我们常提到的知识产权从本质上来说,是人的智慧性创造,它的客体是非物质性的,这是区别于财产性产权的本质特征;从外在表现来说,就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比如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现在我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仅有几千家,约占企业总数的万分之三;有95%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拥有自己商标的企业仅占50%。很多企业有“制造”无“创造”、有“产权”无“知识”或有“知识”无“产权”。
在现代社会,创新能力是一个核心的竞争力。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促使创新成果不断涌现,这样社会才能不断进步。
比如说,在九十年代,有一家牙膏生产厂商对近几年的公司业绩感到不满,便召开全国经理级高层会议商讨对策。会上,有位年轻经理站起来,对董事部说:“我手中有一张纸,纸上有一条建议,如果要采用我的这条建议,必须付我5万块钱!”总裁说:“好!”接过那张纸,看完后,马上就签了一张5万元的支票给了那个年轻人。
究竟是什么建议竟然这么值钱?
纸上只写了一句话:将现有牙膏开口扩大一毫米。这个决定,使该公司当年的营业额增加了32%。仅仅是12个字,5万元,为公司带来的利润可能是50万,500万甚至更多。他这次赚了五万,可能回去就会研究更好的点子争取卖到十万,同时又有可能给公司带来上千万的利润。有奖励创意才会层出不穷,这样就能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但是如果某人发明了一样东西,没有法律保护,任何厂家都可以生产销售,赚取利润,但发明者却得不到分文,长久下去,还有谁会费尽心思去搞发明创造呢!没有创新,社会也就无法向前发展。
二、知识产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
从狭义上来说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1、著作权
著作权就是我们常说的版权。版权这方面我们接触的比较多,因为我们身边就有很多侵犯版权的实例。最常见的就是计算机软件、音像与影视作品和文学作品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
著作权就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我问一下大家,我们普通老百姓写的材料有著作权吗?幼儿园的小朋友画的画、写得童话故事享有著作权吗?
我们中国的著作权法实行的是自动保护原则。它的意思就是,只要你是中国公民,你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权。
幼儿园幼儿作品侵权纠纷案例
案情
某幼儿园幼儿李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画展上获奖。有家出版社计划出版《儿童优秀美术作品选》,经该幼儿园老师的推荐,李某署名。但出版印刷时,作品只有“xx幼儿园供稿字样”。李某家长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样书、稿酬及作者证明。出版社答复说,样书可以给,作者证明可以开,但选登李某的画得到了幼儿园的同意,稿酬已统一支付给了幼儿园。幼儿园则认为李某的画作得到了幼儿园老师的指导,又被推荐出版,对李某来说是一种荣耀,家长不应再索要稿酬。
分析: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就是该作品的作者。年龄的大小虽能影响人的行为能力但不能影响人的权利能力。由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权利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幼儿园在未经作者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作品提供给出版社,且没有给作品署名,他们共同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理应将稿酬付给李某的家长。最后,法院判决出版社和幼儿园败诉,应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由于幼儿年龄小,其著作权往往会被忽视。现在经常有出版物刊登孩子创作的绘画作品及诗歌、童话等文学作品,因为这些作品多为幼儿园集中投稿,作者的姓名、地址常有遗漏。现在,家长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所以,幼儿园老师在给孩子们投稿时,应及时征求家长的书面意见,写清楚孩子的姓名、地址,对稿酬更应该妥善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匿名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
匿名作品就是指作者隐去了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只具笔名的作品,也叫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作者不披露其真实身份也是作者的权利和自由。我国著作权法对匿名作品同其他作品一样给予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这里的著作权主要是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呢?也就是说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网络上摘抄别人的文章,这是否侵权呢?
这就涉及一个原则,叫合理使用原则。
著作权的立法宗旨,除了在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外,并且必须协调社会公共利益,以促进国家文化发展,在这种理念下即形成了所谓的合理使用原则。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只需要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名称出处,但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作出了列举: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对于原创者的作品会受到永久著作权保护吗?
不是的,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如果是公司或是法人,保护期为五十年,从作品发表之日算起。
到期后版权归国家所有么?
不是的,版权一旦到期,就不再受法律的保护,谁都有权使用。
2、商标权
除了著作权以外,商标权也是一个可以保护合法利益的重要武器啊。
我们中国很多企业对商标重视不够,观念中仍然没有将自己的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不认为商标是一种可以保值增值的知识财产,结果自己的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给企业参与全球竞争带来了巨大的隐患。
一个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就很可能意味着该品牌将失去被抢注国的市场,为企业扩大自主品牌出口,进军海外市场设置了重重阻力。商标被抢注后,产品要进入这些国家和地区,中国企业就必须以重金买回本该属于自己的商标使用权,或“改名换姓”,付出昂贵的代价,重新培育名牌。
据国家工商总局最新的不完全统计,国内有15%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其中超过80个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每年商标国外抢注案件超过100起,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行业。近几年来,中国几乎所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原产地保护产品等都不同程度地遭遇了国内外的商标抢注危机,诸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竹叶青”、“杜康”、“阿诗玛”、“云烟”、“红梅”、“江淮”等。
什么是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人的权利主要有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等内容。
(一)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的法律特征为,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
专有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看,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注册商标只能在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而不及于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商标权人也不得擅自改变构成注册商标的标志,也不能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二)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由此可见,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是商标权的两个方面。
使用权和禁止权的区别在于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使用权涉及的是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人的专有使用权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是说,注册人行使使用权时受到两方面限制:第一,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类似的商品;第二,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而不能超出核准范围使用近似的文字、图形。但是,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则不同,注册人对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这就是说,禁止权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种情形:第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第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第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第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三)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许可人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费后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实质上,上办事与许可制度对于企业将发展横向联合,发挥优势,扩大名牌商品生产,活跃流通,满足消费者需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转让权
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依法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转让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商标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原来的商标权人丧失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权从一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转让注册商标,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方为有效。
侵犯商标权行为的主要表现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看是否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行为的违法性;三是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是行为的故意或过失。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这是最为明显的也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最多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是指未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不外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实施此种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会造成商品出处的混淆,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从而损害到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是一种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阻止这种非法使用,法律也必须对这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明令禁止,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比如,康师傅方便面的“康师傅”商标侵权,就有康师博、康帅博、康师妹、唐师傅、唐师博、廉师傅…都是以假乱真的,真让人眼花缭乱啊!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这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是不能按商标侵权行为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不经他人许可而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物质实体制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所谓“擅自制造”,主要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在商标印制合同规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与擅自制造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其区别前者商标标识本身就是假的,而后者商标标识本身是真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则是指以此种商标标识为标的进行买卖,既包括批发也包括零售,既包括内部销售也包括在市场上销售。商标标识是商标使用的重要形式。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目的,在于以之用于自己或供他人用于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便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由于这类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后果严重,危害极大,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给予狠狠打击,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人市场的行为。这是本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规定。国外有的立法例将之称为“反向假冒”而加以禁止和制裁。所谓“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销售的行为。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已经出现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将其在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去掉,换上自己的商标后投入市场销售的现象。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对生产者、提供者产生误认,对注册商标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和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争创名牌也造成了妨碍,因此,应认定为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在本法中明文增加对这种侵权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除本条前四项之外其他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例如,企业标志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可能暗示使用该企业标志的企业与驰名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或者会不正当地利用或者削弱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特征的;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且该域名是恶意注册或使用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等等。上述这些行为尽管有着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因此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标权价值评估资料目录
一、企业基础资料
1.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2.企业简况及经营优势、法定代表人简介、组织机构图、股权结构图;3.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相关申报资料或认定证书;4.新闻媒体,消费者对商标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相关报道和评价等反馈信息;5.技术产品研发情况简介,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报告或技术产品说明书等技术鉴定资料;6.企业销售网络分布情况;7.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企业年度工作总结;8.商标产品获奖证书、企业荣誉证书、法定代表人荣誉证书。
二、产权资料
1.商标注册证书及相关变更注册法律文书;2.商标图案及释义;3.涉及商标产权关系的相关批文或经济合同等法律文书。
三、财务资料
1.企业近三年(含评估基准日)财务年度报表以及财务年度分析报告;2.企业主要产品生产经营统计资料;3.企业历年商标投入统计资料(包括广告、参展等费用);4.企业未来五年商标产品规划,追加投资计划;5.企业未来五年商标产品收益预测(C表)以及预测说明。
四、其它资料
1.注册商标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表);2.商标续展承诺书;3.企业承诺书。
湖北“稻花香”8年打赢“驰名商标”官司
被司法界奉为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2009年11月25日,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稻花香”)收到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书:与该公司打商标官司的浙江义乌市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稻花香”)被判败诉。历时8年之久商标争议案件终于尖埃落定,这不仅仅维护了“稻花香”的商标专用权,更在全国司法界引起了巨大反响,最高人民检查院官方网站——正义网、《中国检查日报》第一时间进行了报道,并被司法界奉为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真假“稻花香”展开法庭战
2002年,湖北、浙江两地“稻花香”打起商标官司;2008年,浙江的稻花香将一份虚假的法院判决书作为自己是“驰名商标”的证据,提交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而这份假判决竟然骗过了商评委,继而又哄过了法院,赢得了一审判决。不甘落败的湖北稻花香手持揭发假判决书的证明提出上诉。
终审判决湖北稻花香胜诉
2009年10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文字商标,且“稻花香”汉字部分文字相同、呼叫相同、含义相同,属于相同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八宝饭、方便米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酱油、醋、豆制品等商标在现实生活中关联程度很高,一般消费者容易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商评委在裁定中作出的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认定事实错误,北京市高级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判决书和商评委“关于第1763593号‘稻花香DAOHUAXIANG’商标争议裁定书”,要求商评委收到判决书后对该案争议重新作出裁定。这意味着,湖北稻花香与浙江稻花香历时8年之久的商标争议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湖北稻花香的商标维权之战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
知名品牌保护任重道远
八年品牌维权路,艰辛曲折自难忘。昨日,湖北稻花香集团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其中的亲历者和见证人,虽然其中耗时又费力,但最终维权成功却令人倍感欣慰。
湖北稻花香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耗时八年维权,不仅维护了自身企业合法权益,更大程度上是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利益;同时,对于打击一些恶意抢注知名商标的行为、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他同时认为,此次维权也反映出,相关部门应统一评审标准,尊重和积极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恶意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这些都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必须正视和积极应对的地方。
3、专利权
什么是专利权?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就是说如果你发明了一种东西,那么你就可以申请专利,如果申请成功,你的发明就会受到专利权法的保护,别人想要使用你的发明就要付给你使用费。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也就是专利权的客体。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专利法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一、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运用和结合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而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也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根据专利审查制度的规定,发明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两种类型,既可以是原创性的发明,也可以是改进型的发明。产品发明是关于新产品或新物质的发明。这种产品或物质是自然界从未有过的,是人利用自然规律作用于特定事物的结果。如果某物品完全处于自然状态下,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加工或改造而存在,就不是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产品发明,不能取得专利权。方法发明是指为解决某特定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手段和步骤的发明。能够申请专利的方法通常包括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大类,前者如产品制造工艺、加工方法等,后者如测试方法、产品使用方法等。改进发明是对已有的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所作出的实质性革新的技术方案。例如,爱迪生发明了自炽灯,白炽灯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新产品,可以申请产品发明;生产白炽灯的方法可以申请方法专利;给白炽灯填充惰性气体,其质量和寿命都有明显提高,这是在原来基础之上进行的改进,可以申请改进发明。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例如,一种齿轮的制造方法、工作间的除尘方法、数据处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它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产品,是指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通常,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也就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图案可以通过绘图或其他能够体现设计者的图案设计构思的手段制作。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
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主要有哪些呢?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等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2.科学发现。
它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它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例如,交通行车规则、各种语言的语法、速算法或口决、心理测验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乐谱、食谱、棋谱、计算机程序本身等。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它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病灶的过程。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列,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理论上认为不属于产业,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例如诊脉法、心理疗法、为预防疾病而实施的各种免疫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整容或减肥等。但是药品或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
5.动物和植物品种。
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授予专利权。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专利权人的权利
(一)独占实施权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产品发明专利权人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对专利产品的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方法发明专利权人享有的独占实施权,除了指该专利方法的排他使用权外,还包括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享有的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这里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可见,外观设计专利独占实施权的内容包括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权、销售权和进口权。
(二)实施许可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三)转让权
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四)标示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权人的义务主要是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未按规定交纳年费的,可能导致专利权终止。
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专利权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可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
1.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包括: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另外,还需注意,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但不属于侵权行为。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2.间接侵权行为。
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通常是为直接侵权行为制造条件,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等。实务中,通常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将间接侵权行为认定为共同侵权。 ● 桂林律师宋正发_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20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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