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按揭协议书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10-5-14
甲方:桂林市某某某银行
乙方:桂林市某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丙方:廖某某,身份证号码:45030319820204****
甲、乙、丙三方就房屋抵押贷款业务,经三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以资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丙方自愿将其以座落于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七星花园富贵苑A座某某室(房屋产权证号码:*******)的自有房产在桂林市某某某银行办理的按揭抵押贷款业务,提前还贷后转到甲方办理按揭抵押贷款。
第二条 丙方委托乙方出资代为偿还丙方在桂林市某某某银行提前还贷所应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所有费用,并同时委托乙方向甲方办理按揭抵押贷款的所有事务。
第三条 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为丙方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并经审核后认为丙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向丙方出具《贷款承诺函》。乙方在甲方出具《贷款承诺函》后15日内,出资代丙方还清其在桂林市某某某银行办理的按揭抵押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所有费用。
第四条 乙方代丙方提前还贷后,丙方应协助乙方领取抵押房屋产权证原件及银行《解除他项权利申请表》,乙方持该两原件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及甲方贷款的抵押登记手续。
第五条 甲方应自取得该抵押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贷款承诺函》的承诺向丙方按本协议书的约定发放贷款。
第六条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丙方发放的贷款直接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乙方指定帐户开户名:桂林市某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开户行:********,帐号:********。甲方向该指定帐户支付贷款后,视为甲方已向丙方发放贷款。
第七条 乙方在收到甲方向丙方支付的贷款后15日内,有权先行扣除已代丙方垫付的所有银行还贷资金以及本协议书约定的各项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丙方。
第八条 丙方应向乙方支付代办费2800元,该款项自本协议书签订的同时一次性支付。代办费包含乙方代为办理提前还贷、解除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向甲方办理按揭抵押贷款的全部代办费用。需由丙方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抵押登记费以及甲方贷款所需收取的费用等,由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丙方不论乙方代为垫付资金时间的长短,均应按乙方垫资总金额的2%向乙方支付垫资费,该款项由乙方在甲方向丙方支付至指定账户的贷款资金中扣除。
第十条 丙方自乙方代为垫付提前还贷资金之日起,即与乙方构成借款合同关系,自乙方实际扣除垫付资金之日止,乙、丙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自动解除。
第十一条 丙方自乙方代为垫付提前还贷资金之日起,应全力配合乙方向甲方办理贷款各项事务,如丙方拒绝配合或放弃办理贷款或任何非甲方原因导致借款不能办理的,丙方均应在该事由出现之日起或者在乙方实际垫资超过30日起,向丙方偿还全部垫付资金。
第十二条 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借款不能发放,或者甲方未按本协议书的约定将贷款支付至乙方指定帐户导致乙方不能收回垫付资金的,或者非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的实际垫资超过30天的,甲方应赔偿乙方为此垫付的全部资金。
第十三条 根据本协议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约定,应由乙方承担还款责任或者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各方均应按约定时间及时支付,逾期超过5日的,应按乙方实际垫资金额的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
第十四条 甲方与丙方在履行本协议书之外的其他合同发生纠纷的,与乙方均无法律关系。乙方与丙方在履行本协议书之外的其他合同发生纠纷的,与甲方均无法律关系。
第十五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书时发生纠纷,三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桂林市某某某银行
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桂林市某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签字):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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