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大型专题培训班通知
桂律协〔2010〕16号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10-4-7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各公司、公职律师办公室:
新的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提高我区律师解决侵权领域的法律服务疑难问题的执业技能,培养出一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战经验丰富、开拓业务能力强、理论实务水平高的专业领域律师队伍,按照2010年度的培训安排,广西律师协会决定于2010年4月24、25日(周六、日)在南宁举办 “侵权责任法大型专题培训班”。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主要内容
侵权责任法主要条款立法背景和内容解析。
二、授课专家
贾东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秘书长。
三、培训时间、地点
(一)培训时间
4月24、25日。
(二)培训地点
南宁市(具体地点根据报名人数确定,另行通知)。
四、参加对象
广西区内执业律师均可以报名参加培训。
五、报名方式
报名参加培训的律师请直接在电脑上填写“专题培训班报名表”,并上报所在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报名。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将“专题培训班报名表”提交所属市律师协会,各市律师协会将本市律师报名情况汇总后提交广西律师协会培训部(只须提交“电子版”);区直各律师事务所直接向广西律师协会培训部报名提交“专题培训班报名表”(请提交电子版“报名表”);各公司、公职律师办公室参照区直各律师事务所的报名方式直接向广西律师协会培训部报名。
报名截止日期为4月10日17时前。
广西律师协会将根据培训场地大小、报名时间先后确定可参训律师名单,可参训律师名单将于4月21日前在广西律师网上发布。
六、培训费用
本期培训免培训费。培训期间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七、注意事项
(一)请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组织律师积极报名参加。为了鼓励广大律师积极参加培训,同时为了避免浪费资源,本次报名通过审核的可参训律师如无故不参加培训,广西律师协会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二)外地律师如需住宿,请在报名表中注明,广西律师协会将根据律师住宿需求联系与培训地点相近的酒店,律师入住时可凭律师证享受协议价优惠。
(三)培训期间,律师凭入场卷及律师执业证入场,领取入场卷的时间及其他未尽事宜(如具体报到时间和地点、培训地点等)请关注本次培训的正式通知。
(四)发送报名表时, E-Mail主题请按照如下格式填写:“[××市律师协会]专题培训报名表”(各市律师协会用),“[××律师事务所]专题培训报名表”(区直各律师事务所用)或“[××公司(公职)律师办公室]专题培训报名表”(各公司、公职律师办公室用)。
附件:专题培训班报名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本文不再印发纸质文件)
(联系人:黄鳞、曾文海,联系电话:0771-5865220、E-Mail:gxlxpxb@tom.com)
主题词:司法 律师 培训 预报名△ 通知
抄送:司法厅政治部、律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0年4月1日印发
附件:
专题培训班报名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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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律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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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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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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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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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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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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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训人员名单 |
姓 名 |
性别 |
执业证号 |
手 机 |
是否需要代订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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