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
辩 护 词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优秀律师 ● 2010/2/18
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某某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海鹏(化名,下同)近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王海鹏同意,指派某某某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此,本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结合有关法律规定,现向合议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和采纳:
一、关于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海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犯罪事实和认定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王海鹏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认罪服法,本辩护律师并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海鹏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第一,被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被害人的过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被害人经常骚扰被告人的女朋友,并经常称呼候为“老婆”;其次,2008年6月1日23时许是被害人主动电话给被告人的,并约被告人到某某商贸城附近的咖啡厅门口“谈判”;再次,被害人在前往“谈判”地点时,还喊了人一起去,并带了刀具等相关凶器(详见公安机关询问被害人的询问笔录;询问被害人某某某的询问笔录)。
第二,被告人王海鹏是初犯,且到案后能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认罪伏法。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王海鹏是在被害人围住的紧急情况下,出于保护自身安全的本能,才拔刀捅伤被害人的,其主观恶性低。
第四,被告王海鹏本人及其家属,在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8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鉴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请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王海鹏定罪量刑时,给予其减轻或从轻处罚。
谢谢审判长和审判员!
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某律师
2010年8月8日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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