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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经营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发表日期:2010年2月18日    本文共浏览5629 次      作者:桂林律师宋正发   【编辑录入: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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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经营使用权有偿使用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10/2/18 

出租人(下称甲方):

承租人(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人按附后文件的约定,将可用于户外广告经营的桂林市城市资源出租给乙方,由乙方按合同的约定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1、出租范围:

桂林市城市广告规划方案设计08---环境平面布置图标示的,商业铺面以外,可用于户外广告经营的约定位置的城市市政设施资源。

2、利用出租的城市市政设施资源进行广告设立、发布的基本要求:

1)、广告设立、发布的原则、理念:

乙方必须按附后桂林市城市广告规划方案设计02---设计说明载明的设计原则、理念进行广告经营活动;

2)、广告设立、发布的基本要求::

乙方必须按如下约定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1)桂林市城市广告规划方案设计08项、03---环境平面布置图、设计说明标示的位置要求和广告类型、数量要求;

2)桂林市城市广告规划方案设计27---站台广告牌工艺图标明的指标要求;

3)桂林市城市广告规划方案设计28---电话亭广告牌工艺图标明的指标要求;

4)桂林市城市广告规划方案设计29---型户外广告牌工艺图标明的指标要求;

5)桂林市城市广告规划方案设计30---灯箱广告牌工艺图标明的指标要求;

6)桂林市城市广告规划方案设计31---跨路广告牌工艺图标明的指标要求;

7)桂林市城市广告规划方案设计32---布艺灯箱站台广告牌工艺图标明的指标要求;

8)桂林市城市广告规划方案设计33---指示广告牌工艺图标明的指标要求;

9)桂林市城市广告规划方案设计34---灯笼广告牌工艺图标明的指标要求;

二、该城市户外广告资源经营使用权出租年限为八年,即从2009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本合同出租标的物的年出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分整(小写          元)。

租金的交付办法为分年支付。乙方应于:

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计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分整(小写        元)的第一个承租年度的租金

第二个承租年度开始的一个月前,支付计人民币 拾 万 千 百 拾                                     分整(小写        元)的第二个承租年度的租金;

第三个年承租年度开始的一个月前,支付计人民币                                 分整(小写        元)的第三个承租年度的租金。

第四个承租年度开始的一个月前,支付计人民币                                  分整(小写        元)的第四个承租年度的租金

第五个承租年度开始的一个月前,支付计人民币                                  分整(小写        元)的第五个承租年度的租金

第六个承租年度开始的一个月前,支付计人民币                                  分整(小写        元)的第六个承租年度的租金

第七个承租年度开始的一个月前,支付计人民币                                  分整(小写        元)的本承租年度的租金

第八个承租年度开始的一个月前,支付计人民币                                  分整(小写        元)的本承租年度的租金。

四、权利义务:

1、承租人可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经营使用权的位置上按约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经营发布广告业务和自我形象宣传、发布公益广告。

2、承租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不得经营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3、承租人必须在取得户外广告资源承租权之日起     月内,按照约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基本指标要求,完成除文字、图案外的全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作业。

4、对于70平方米或7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承租人必须于制作施工前提交具备钢结构工程施工叁级或叁级以上资质企业提供的制作和安装施工设计图,户外广告设施制作完毕后一个月内,必须向甲方提交有关验收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规定出具的符合安全和技术标准检验证明。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许可不得擅自转让、转租、抵押和赠予全部或部份户外广告资源承租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户外广告设施的基本指标。

6、承租人因约定的户外广告设施施工确需破路,及其他损坏市政、公共设施的,须向相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7、具有灯光效果的户外广告,承租人须按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指令开闭灯光。

8、承租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发布审批手续,缴纳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9承租人必须全面履行广告及广告设施的经营管理人应有的法律职责,鞠尽经营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适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改进措施,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在合同期内处于安全、整洁、美观的良好使用状态;特别是遇台风、暴雨等恶劣自然气候条件,更应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陈旧、破损、有损公共安全及城市美观的,承租人必须及时修缮或者拆除重置。费用由投标人自负。因户外广告设施损坏或其它原因致使他人受到人身伤害、财物损坏或公共设施损坏的,由投标人负责赔偿,属于出租人应负的连带及其他法定责任,承租人自愿全部代为履行,因投标人怠于履行而给出租人所带来的讼累、损失由承租人全额予以赔偿。

10、出租人应当协调场地业主单位,为承租人在户外广告位置设置、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解决户外广告设施的照明电源接入等方面提供方便。

11、出租人对承租人依约取得的户外广告资源承租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等特殊情况,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出租人可以提前收回、修改承租人依约取得的户外广告资源承租使用权,但应退还、减少受让人已交的该部分广告资源承租使用剩余年限的租金,承租人应按出租人通知的规定时间及时拆除、修改广告设施,本合同有关该部分的条款即行终止、修改。

12、出租人有权监督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设置户外广告和发布广告的行为。

13、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租人必须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内,按出租人的要求,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原状。

1)、承租人的户外广告有违本合同的第一条约定事项,擅自改变户外广告设施的有关基本指标的。

2)、未经出租人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予全部或部份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

3)、承租人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月内未完成户外广告设施制作并发布广告的;或户外广告版面闲置超过      天的;

4)、承租人在户外广告设施制作完毕后一个月内,未提交由具备钢结构工程施工叁级或叁级以上资质企业根据有关验收机构规定出具的符合安全和技术标准检验证明的;

5)、承租人利用承租取得的户外广告资源设置、发布广告,因违反广告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

6)、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付款的。

7)、承租人故意毁损或破坏户外广告设施附着物的。

8)、承租人承租经营的具有灯光效果要求的户外广告,拒不按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指令开闭灯光 的。或怠于开关灯   次以上(包括  次)-------

9)、拒绝按甲方要求发布约定公益性、政策性广告的。

10)、承租人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

14、承租人未按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期限付款,每逾期一天,承租人应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记付滞纳金;超过缴款期限十天以上(含十天)的,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户外广告资源经营使用权,责成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已发布的广告;逾期乙方不予拆除的,甲方可以自行拆除或交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承租人按实际费用的双倍于拆除作业完成后的10天内付清给甲方,逾期不付,按应付未付款的日万分之四比率支付违约金。

15、因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临时部分及至全部收回出租给乙方的城市广告资源。

五、违约责任:

1、出租人因产权纠纷或其它原因造成承租人无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广告,或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户外广告资源经营使用权的视为违约,或按照剩余年限承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

2、因承租人的行为致使合同解除情形成立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承租人已交付的款额和已装设的广告设施,要求承租人在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将现场恢复原状,按剩余年限承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

3、承租人未能按照出让人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基本指标设置广告,出租人有权责令限期整改,若承租人不按期整改,出租人有权拆除,拆除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因承租人设置、发布户外广告损坏、影响到周围环境或公共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或伤害的,承租人应负责赔偿。

4、承租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开闭灯光的,每迟于、超过约定时间点一分钟,处以人民币100元违约金,(供电部门停电或电源等故障造成不能按时亮灯的除外)。

六、户外广告经营使用权出租期限届满,承租人的户外广告设施即交由甲方接管,非经甲方同意不可拆除。

七、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无需承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其它本合同无规定的任何事由出现,视为当事人的经营风险,均不免责。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二份,副本二份,双方执正本、副本各一份。招标中标确认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为桂林市,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10/2/18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10/2/18


责任编辑: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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