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申请书
申 请 人:
被申请人:●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10-2-6
申请事项:
一、请求对被申请人承包经营的永福至桂林班车(车牌号:桂C-11***,红色)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保全的总金额为29万元人民币。
二、诉讼保全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上述被申请人因借贷纠纷,已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以致未来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9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将来法院判决能顺利执行,申请人愿以自有的等值财产提供担保。
以上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灵川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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