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做贩卖金桔生意而引发的借贷纠纷
民事诉状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10-2-6
原告:秦■兵,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临桂县奥林匹克小区,联系电话:1380773****。
被告:李■强,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兰田瑶族乡兰田村委水坪村,联系电话:1390763****。
被告:宋■山,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广西河池宜州市福龙乡宜州,现在桂林从事金桔批发生意,联系电话:1390773****。
被告:赵■灵,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瑶族,桂林市某印刷厂职工,住桂林市七星区世纪新城,联系电话:1361783****。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李■强、宋■山归还原告9万元人民币借款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请求判决被告赵■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3月,被告李■强、宋■山、赵■灵三人合伙贩卖阳朔白沙金桔生意。因资金紧张,三被告为了周转资金前后共同向原告借款9万元人民币。2006年4月底,原告向被告多次催告归还借款,被告均以做生意亏本为借口,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至原告起诉时止,三被告依然未归还借款分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挽回经济损失,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七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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