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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贩卖金桔生意而引发的借贷纠纷
  发表日期:2010年2月6日    本文共浏览3961 次      作者:桂林律师宋正发   【编辑录入: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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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贩卖金桔生意而引发的借贷纠纷

民事诉状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10-2-6 

原告:秦■兵,男,1970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临桂县奥林匹克小区,联系电话:1380773****

被告:李■强,男,19681226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兰田瑶族乡兰田村委水坪村,联系电话:1390763****

被告:宋■山,男,197610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广西河池宜州市福龙乡宜州,现在桂林从事金桔批发生意,联系电话:1390773****

被告:赵■灵,女,1979713日出生,瑶族,桂林市某印刷厂职工,住桂林市七星区世纪新城,联系电话:1361783****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李■强、宋■山归还原告9万元人民币借款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请求判决被告赵■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3月,被告李■强、宋■山、赵■灵三人合伙贩卖阳朔白沙金桔生意。因资金紧张,三被告为了周转资金前后共同向原告借款9万元人民币。20064月底,原告向被告多次催告归还借款,被告均以做生意亏本为借口,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至原告起诉时止,三被告依然未归还借款分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挽回经济损失,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七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10-2-6


责任编辑: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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