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赔偿协议书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10-2-5
甲方:李大毛(16岁,桂林市某中学学生,受害人)
法定代理人:李小桥、杨路平(系甲方的父母)
委托代理人:宋正发,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乙方:韦文桥(15岁,桂林市某中学学生,故意伤害肇事人)
法定代理人:韦伯里,高玉华(系乙方的父母)
2010年1月15日晚八时许,乙方将甲方打伤,经司法鉴定确定为十级伤残,并构成轻伤。现乙方父母愿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续继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元)。
二、甲方今后不得因此事向乙方及其家人或学校提出任何赔偿请求,或者诉讼。
三、上述赔偿款项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款项并赔偿损失。
五、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法院,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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