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桂林市格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自: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说明
就贵处与桂林市希格建筑工程公司拖欠设备租金纠纷,贵处拟委托我所向对方发催收欠款律师函。现就该项法律服务收费办法,向贵方作出如下说明: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非诉讼类法律服务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收费标准,根据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时间成本等相关因素,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
二、根据贵处拟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我所建议按民事案件基本立案收费标准,即人民币1000元,作为本次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以上意见,敬请贵处斟酌考虑后予以回复。
此致
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宋正发
2010年1月25日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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