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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涉嫌盗窃罪辩护词
  发表日期:2009年12月25日    本文共浏览5881 次      作者:桂林律师宋正发   【编辑录入: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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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一案的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12-25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和被告人彭大明(化名,下同)近亲属的委托,经被告人彭大明本人的同意,某某某律师担任彭大明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为其辩护,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彭大明,又经过了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酌情采纳。

本辩护人认为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大明构成盗窃罪,定性准确,本辩护人没有异议。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人彭大明有以下法定的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恳请法庭在对其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并予采纳:

一、关于本案盗窃的数额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盗窃所得香烟的价值为人民币1200元,证据不充分:首先,本案中被告人彭大明盗窃所得的香烟是真烟还是假烟,公安机关并没有提供证据所证实,如果是假烟话,就不应认定其价值;其次,退一步,本案被告人盗窃所得的香烟就算是真烟,根据七星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价值总额也只是280元。

二、被告人彭大明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彭大明被抓获后,当时公安机关并没有掌握其在中山中学盗窃香烟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彭大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该犯罪事实(被害人于2009611日才报案,被告人彭大明于2009610就向公安机关交待了该事实)。

三、被告人彭大明与本案其他同案犯相比较,其所起的作用较小。

被告人彭大明虽然参与了盗窃,但本案是由李海明组织策划的,具体去哪里盗窃,也是由李海明等人去踩点的,被告人彭大明并未前去踩点,只是跟随去而已。

同时,被告人彭大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在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案,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被告人彭大明盗窃所分得的8000元赃款并未挥霍,现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被告人彭大明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在其身上携带的农业银行卡中存有10400元钱款,该存款有8000元是盗窃赃款,其余为其合法工作所得,现在该款项已全部被公安机关扣押。

五、被告人彭大明的家人现在正积极筹集钱款,愿意向法院交纳罚金。

综上,被告人彭大明在本案中是所起的作用较小,其盗窃所得的赃款并未挥霍,现已被司法机关收缴,同时被告人彭大明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另外,被告人彭大明本人及家人都愿意向法院交纳罚金。恳请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彭大明量刑时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12-25 

辩护人:某某某律师

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

   20091120


责任编辑: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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