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12-25
某某金达食品有限公司:
受某某康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家公司)的委托,经本律师认真审阅,就贵公司与康家公司所签订的《委托独家销售合同书》履行纠纷一事,向贵公司出具本律师函:
一、贵公司与康家公司所签订的《委托独家销售合同书》,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该合同双方已签字成立并生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及双方的尊重。
二、康家公司在签订合同后购买了相关的原材料,并积极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已做好了相应的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可贵公司并未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对照贵公司的履约情况,贵公司的违约情形是确实存在的,合同未履行的责任、过错应归责于贵公司。
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是违约行为,建议贵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七日内积极与康家公司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希望贵公司能正确对待本律师函意见,与康家公司友好协商解决纠纷,如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我们将在康家公司的授权范围内适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若通过司法途径处理争议,到时双方将会遭受讼累,时间、精力、财力(诉讼费、代理费、强制执行费等)的耗损在所难免,同时双方友好合作关系也将被破坏,且对贵公司的声誉也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12-25
特此函告!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12-25
某某某律师事务所
某某某律师
200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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