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书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12-25
申请人:张佩林,男,汉族,1971年3月13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二塘乡湴塘村***号。
委托代理人:宋正发,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永明,男,1974年出生,住桂林市大风山路***号,系桂林市七星区永明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桂林市七星区永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七星区七星路。
法定代表人:唐永明 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资金人民币117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该案讼争标的额达1175000元。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今后人民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特请求法院依法查封、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资金人民币117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愿意以自有的车牌号为:桂CQQ**的奥迪轿车一辆作为担保。如财产保全错误,申请人愿意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此致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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