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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律师宋正发提醒您:签订购房合同前的注意事项
  发表日期:2009年12月25日    本文共浏览5806 次   出处:桂林律师宋正发      【编辑录入: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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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律师宋正发提醒您:签订购房合同前的注意事项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12-25

当您打算购房签订合同前,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宋正发律师提醒。

一、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问题: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您应当查阅开发商的证照。

二、房地产开发商经营销售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消费者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如系现房需要注意其是否具有房地产产权证(大家俗称大产权证)。

三、要明确注意合同条款内容,主要是合同注明的:房产面积(如增加或减少面积的具体操作方式)、交房时间、付款条件、违约条款及相关配套设施,如要购买地下车库应注明地下车位的范围、车位号、预售面积、预售价款等情况。

四、作为消费者更要注意自身目前的付款能力及将来的付款能力,量力而行,千万不要成为房奴。

五、消费者在购房同时应注意附近相关楼盘的价格及周围的规划,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更要注意楼盘小区内的规划及配套是否与广告说明相符,同时保留广告宣传资料,为以后出现纠纷准备证据资料。

六、商品房预售,开放经营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七、消费者应注意新建商品房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此点在预售合同中应予明确交付时间。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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