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该不该承担赔偿或垫付责任
■案情简要回顾:
今年“五一”期间,广西师大的张老师(车主)将自己的爱车借给自己的好朋友李老师(借车人),李老师借他的车同家人一起外出旅游。在龙胜途中,李老师驾的车与在前面行驶的一辆车发生追尾事故,使这辆车受撞击撞到路边护栏上,造成路边的一个放牛娃受重伤。
龙胜交管部门作出了责任认定,李老师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在承担了对方5万余元的治疗费用后,对刚大学毕业的李老师无力再支付赔偿,受害一方找到张老师,要求其垫付治疗费用。张老师认为,虽然车是自己的,但发生事故自己并没有任何责任,因此拒绝承担任何赔偿和垫付责任。受害者遂将李老师和张老师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者共同赔偿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
无缘无故地成了被告,张老师觉得有些憋屈,到底自己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垫付责任呢?
■宋正发律师点评:
车主垫付责任是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即行废止。
我国新近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车主驾驶车辆导致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者垫付责任并无明确规定。
而根据通常审判实践,将车辆借用给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等不宜开车的人,或者借给准驾车型与机动车不符的驾驶人或者在借用车辆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在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车主须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本案,宋正发律师认为,车主张老师出借车辆已经做得了严格审查责任,一方面是李老师具有驾驶证,另一方面就是车辆具有安全性能,所以车主不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也不应当承担垫付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老师将机动车出借给李老师已经做得了严格审查责任,一方面李老师具有B1的驾驶证资格;另一方面机动车具有安全性能,并且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机动车年检也合格。
因此,张老师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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