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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见规定
  发表日期:2009年5月12日    本文共浏览8426 次      作者:桂林律师宋正发   【编辑录入: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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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

 

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的办案行为,指导律师的办案活动,维护和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     律师接受的刑事案件必须是经所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的案件,或者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担法律援助的案件。

二、     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代理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三、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

四、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2人以上,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实习律师经合伙人同意可以与执业律师一同会见。

五、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人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          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4、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其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八、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十、律师会见被告人,事先应准备会见提纲。会见时,应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的矛盾和疑点,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1
、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2、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3、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4、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5、被告人关于无罪辩解的理由;

    6、是否有立功表现;

7、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等情况。

十一、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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