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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申诉书
  发表日期:2009年3月29日    本文共浏览7409 次      作者:桂林律师宋正发   【编辑录入: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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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书

 

申诉人:刘陈合(化名,下同),男,15岁,住某某市---------

法定代理人:刘晋升(化名,下同),男,系刘陈合父亲,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330773----

申诉人:苗一进(化名,下同),男,16岁,汉族,住某某市---------

法定代理人:阳美玲(化名,下同),女,汉族,系苗一进母亲,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367832----

申诉请求:

督令有关办案部门加强侦察力度,并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弘扬正气维护法制、严惩凶手,使受害人(即申诉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人身权利受到保护。

事实与理由:

2006617晚上,二申诉人在桂林某街道刘三娘米粉店旁的夜市摊吃宵夜,18日凌晨一点钟左右突然开来一辆私家车,车内有两男两女共四人,因通道原因车上人员与夜市摊主刘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秦爱民、黄昌盛冲进夜市摊内拿起菜刀,疯狂的见人就砍,当场被砍伤的就有三人,其中就包括与争吵毫不相干、无辜的二申诉人(后经法医鉴定刘陈合构成轻伤,苗一进构成重伤,迄今刘陈合已花费医疗费用近一万元,苗一进已花费医疗费二万多元,二次手续还需花一万多元)。

案发后派出所毛警官等人查看了现场、询问了有关证人并了解了二申诉人的伤情,二犯罪嫌疑人也被刑事拘留,正当二申诉人认为凶手将受严惩,自己的损失将得到弥补时,却传来了难以置信、无异于晴天霹雳的消息:某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二犯罪嫌疑人,该二人被公安分局释放了。两个在大庭广众之下,肆无忌惮疯狂砍人、众人也都指认、证据充分的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在一分钱就没有赔付的情况下,就像没事一样的被释放了(自始至终二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均未到医院看望过申诉人刘陈合,更谈不上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而申诉人苗一进经多方努力才得到了不充分的赔偿,二犯罪嫌疑人在协商时还嚣张的扬言“我们在检察院有关系,不要就算了”进行胁逼),法律何在?天理何在?而两个受害人并无任何过错,一个(刘陈合)因无钱治疗提前出院,自己个人被砍伤的三个手指至今麻木无法正常活动,再得不到赔付及时治疗将终生残疾,留下严重的心理阴影,另一个(苗一进)虽在二犯罪嫌疑人释放得到了部分赔付,但终生残疾肯定是留下了,赔偿数额明显偏低,而致害人却可以逍遥法外,公平何在?难道有钱有关系就可以摆平一切,无钱无势的弱势的一方就只有被人欺负、哑巴吃黄连了吗?难道弱势的一方就只有通过循环报复来求得一个“公平”吗?

从公安分局的办案情况看,二申诉人认为前半段在公正尽责的,能及时准确的查清案情走完程序,但在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即表现出了懈怠,例如没有及时的按程序申请复议复核,没有向二犯罪嫌疑人施加足够的压力使其赔付二申诉人的损失,从现有迹象看也没有加强侦查,恐怕案件也就一拖再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而就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看,是荒唐的,明显违法的,有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的重大嫌疑。从常理而言,致人轻伤在赔付后被释放的不少,但致人重伤且未进行充分赔付就释放的简直就是闻所未闻令人震惊;从法律角度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逮捕,司法解释对此还有更具体的规定。本案中的而犯罪嫌疑人故意致无过错的二申诉人一重伤一轻伤,罪行不可谓不重(应判310年有期徒刑),其自认是自己实施,且有许多证人证言及受害人陈述佐,证据不可谓不充分,事实不可谓不清楚,但该检察院却冒天下之大不韪作出了不批捕决定,其为什么,凭什么,如何敢做出此等决定令人费解、怀疑。而其理由据称是因为还无法确证哪一刀是哪一个具体人砍的,这显然是强词夺理,该二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批捕并不需要查明谁砍了几刀谁砍了什么部位,即使是到了审判阶段这也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主从犯划分的问题,如果这都成为不批捕的理由的话,哪大多数共同犯罪都无法批捕了,因为许多细微情节是无法还原无法确定的,但实践中是几个人,十几个人甚至几十个人砍杀砍伤一个人的共同犯罪同样依法定罪量刑了,且未出错。

    综上,检察院的不批捕决定明显违法,且有交易的嫌疑,应予以纠正,同时公安分局也应加强加大侦查力度才能充分保护二申诉人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权威,使不法分子受到严惩,让自己及时得到赔偿、治疗,同时也是避免不得已的报复,无权无势的二申诉人只有相信法律通过申诉、信访恳请贵单位依法督令上述办案部门公正、严格执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收押并移送审判。

    此致

申诉人:

2007415


责任编辑: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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