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是否可以证明成年的房地产权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 桂林律师_法律顾问_宋正发律师 ● 2008-12-3
[案例介绍] 王某(男)与李某(女)在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2月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同年6月20日办理了共有房屋产权证。2002年12月11日李某发生车祸,经抢救虽没有生命危险但最终成了“植物人”。2003年5月4日王某打算把该住房出售给第三人张某,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市房产管理局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李某签字。这时李某的爱人王某出具证明书及提供交通事故报告和医院的诊断结论、出院证明等证明李某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市房产管理局凭当事人的亲属证明因此认定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由其监护人王某代为签字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2004年4月李某的父母知道该房屋买卖的事,就提出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侵犯了其女李某的合法权益,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给第三人张某的房产证。经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撤销了第三人张某的房产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当事人的亲属是否可以证明成年的房地产权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下面我们就围绕这个问题展开论述。 ● 桂林律师_法律顾问_宋正发律师 ● 2008-12-3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对外设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民事活动是一种涉及财产利益或其他利益的活动,需要行为人具有相当的判断能力和认识能力。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必要的判断和认识能力,则行为人自身的利益就难以得到保护,同时,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例如,在未成年人独立实施重要的民事行为时,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对事物缺乏正确的判断能力,容易受到他人的欺诈,其自身的利益很可能被他人侵犯;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缺乏经济上的履行能力,或者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心理条件,这也就会导致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影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进行。因此,民法在赋予一切自然人以民事权利能力,承认每个自然人都可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同时,必需确认具备一定的心理条件的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参加民事活动,对不具备一定的心理条件的自然人不能独立参加民事活动或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独立参加民事活动,这样,既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利,又有利于维护社会的交易安全。
由此可见,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同:民事权利能力决定的是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即自然人能不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通俗地说,民事权利能力解决的是“民事主体是不是人的问题”;而民事行为能力决定的是自然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即自然人能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参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自己的意志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通俗地说,民事行为能力解决的是“作为一个人的民事主体能不能对外从事某种行为的问题”。因此,一切自然人都具有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但自然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具备何种范围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确定。 ● 桂林律师_法律顾问_宋正发律师 ● 2008-12-3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即能够理智地、审慎地处理其事务。对此,各国民法均以自然人的年龄作为判断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标准,同时,自然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也是判断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对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如果已经从事一定的职业,具有相对固定的经济收入,则法律认为他们已经具有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及独立地处理个人事务的能力。因此,法律特别赋予他们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利于满足这部分自然人的正当需要。但是,在认定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是否应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时候,应当掌握两条标准:
一是他们必须有自己的劳动收入,如果他们仅仅因遗嘱继承财产而拥有一定财产甚至巨额财产,其也不能构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由;
二是他们的收入必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并达到一定数额,即能够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的生活水平,如果他们仅仅是因射幸利益而偶然获得收入,其也不能构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由。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在法定范围内,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但在法定范围之外,其民事行为能力有所欠缺,不能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
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十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对比较重要的民事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患痴呆症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对于该类活动的范围的确定,应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够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方面予以考虑。一般而言,与当事人日常生活所需有关的行为以及其他金额较小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
此外,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此类被称之为“纯法律上利益”的行为,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相对方行为人也不得以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理由否定行为的法律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需要参加重要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事前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事后征得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不能参加任何民事活动。
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痴呆症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既不能自己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也不能经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实施民事行为,只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不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有效。 ● 桂林律师_法律顾问_宋正发律师 ● 2008-12-3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随着自然人的精神健康状况和法律特别规定等因素可能发生变化,原来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相反的情况都可能出现。
我国民法对未成年人以外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取宣告制度。《民法通则》第十九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这条规定看,我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主要内容是:(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前提。(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为之。所谓利害关系人,指的是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亲属等。(3)须经法院依照法定的审判程序作出宣告。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然后作出相应的判决。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受宣告原因消除后,根据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桂林律师_法律顾问_宋正发律师 ● 2008-12-3
四、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程序的认定
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对某些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人民法院根据该公民之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查证属实后依法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年满18周岁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享有了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但是,有的成年人因患有精神病,不能理智地判断和理解法律规范等社会公共生活规则,不具备充分认识自己行为之后并有意识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另外还有一部分成年人他们虽有一定的智力,但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够预见其行为的后果,他们只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门民事活动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但是,某一成年人是否患有严重精神病,因而依法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人民法院进行认定。人民法院基于有关申请,对某一自然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认定而形成的案件,即是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1、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1)案件的提起《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须提交申请书,不得以口头形式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名称、住所,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要求认定该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根据,如该自然人的现实表现和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
(2)案件管辖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被申请人有住所地,又另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可由该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便于人民法院就近详细了解该公民的日常生活表现,从而保证对其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正确认定。
(3)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接受并审查申请后,对不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裁定驳回,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手续完备的申请应立案受理。同时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A为被申请人确定诉讼代理人,以确切维护其权益。代理人由其近亲属担任,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而不愿担任代理人时,由人民法院依最有利于被申请人利益之原则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被申请人健康状况许可的,还应当征求其本人意见。B进行鉴定或审查鉴定结论。这是审理本类案件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认定某自然人是否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对其精神状态特别是精神失常的严重程度进行准确判断,只有借助医学鉴定,才能确保这一判断的准确性和认定结果的正确性,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鉴定由法定部门承担,无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鉴定。申请人提供了坚定结论的,人民法院仍须认真审查,若有疑问,可交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鉴定部门重新鉴定。在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则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必须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C人民法院审理时除了传唤申请人、鉴定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出庭外,若被申请人健康情况许可,也应出庭。不能到庭时,如健康状况许可时,审判人员应向其告知案情,询问本人意见。
2、案件的判决。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并为丧失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以驳回申请;认为依法律之规定,该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已经丧失,申请符合事实情况的,则应作出认定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同时,应当告知其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并履行好其他监护职责。后一项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任何人不得上诉,被申请人成为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项判决应当送达申请人、诉讼代理人。
3、判决的撤消。某公民被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后,如果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修养后,精神状态明显好转,其民事行为能力已经得到恢复或部分恢复,则本人或其监护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撤消原来的判决。人民法院对其申请所列举事实审查证实后,可根据该公民现在的精神健康状况,作出新判决撤消原判决,恢复该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全部恢复,还须在撤消原判决的同时,撤消对他的监护;但是,在该公民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期间,其监护人所代理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不能随监护人资格的撤消而认为无效。对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完全恢复的判决生效之日起,该公民应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 ● 桂林律师_法律顾问_宋正发律师 ● 2008-12-3
五、当事人的亲属不能证明成年的房地产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在房地产登记机关的日常工作中,有的来访者会向登记机关表示:其某个亲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的还向登记机关出具医院或精神病院的病历记录或医疗机构的证明,甚至包括上面开篇介绍的案例。对此,登记机关能不能凭当事人亲属的陈述或医疗证明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呢?通过上面的分析,其结论很明确,登记机不能凭当事人亲属的陈述或医疗证明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应由人民法院认定。
虽然,从常识范围来看,人们一般不会声称智力健康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如果当事人的亲属已向登记机关表示某一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是尚未经人民法院认定,此时登记机关的是不宜轻易地认可或不予认可,特别是在涉及这一当事人对其房地产权利进行处分时,由于相关的立法尚不完善,登记机关以慎重处理为好。妥善的做法是一方面告知当事人家属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由人民法院认定;另一方面在法律规定的最大期限内暂缓对该房地产进行登记。但在最大期限到来时还没有经人民法院认定判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时登记机关就应当进行房地产登记,否则日后一旦对此产生争议,又没有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将承担行政不作为的不利后果。
有一些当事人虽然存在心智障碍,但从表象来看并不十分明显。一些城市的登记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也已经遇到过这类情况:由于近几年来登记手续越来越趋于简便,一些存在心智障碍的当事人也会处分自己的房产、并能完成相关的登记申请手续。而在事后,其家属再来称其不具民事行为能力,转而要求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如果这一当事人是否不具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经法院认定,则这一民事行为仍然有效、登记成立。● 桂林律师_法律顾问_宋正发律师 ● 200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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