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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委托所做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否有效
  发表日期:2008年8月9日    本文共浏览10113 次      作者:桂林律师宋正发   【编辑录入:szf2008
     字体颜色:    【桂林律师网-桂林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联系:桂林律师宋正发

    李某擅自委托所做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效吗?
   【案情回放】
     李某是来桂林打工的农民,2008年1月5日因交通事故被廖某驾车撞伤。为了早日解决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以湖南回家过年,李某在治疗尚未终结的情况下就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伤残鉴定,被拒绝。于是李某就擅自到桂林市某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伤残等级为7级,随后向法院起诉,廖某对李某的伤残鉴定持怀疑态度,廖某咨询桂林市某鉴定中心的鉴定是否有效?
     【问题分析】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本案中李某委托的桂林市某鉴定中心的鉴定,一是没有治疗终结,没有医院的出院及诊断证明,二是没有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自己到桂林市某鉴定中心鉴定的申请书,如果公安机关或廖某对此结果无异议,则有效;如有异议则可以申请由公安机关推荐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伤残鉴定确实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准确地说是事故处理程序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不同的伤残级别赔偿数额会差别很大,不管是赔偿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不能消极等待,积极接受鉴定结果,如果觉得鉴定结果差异太大可申请重新鉴定。这有两种方式一是在法院诉讼鉴定结论是证据一种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二是当事人提起重新鉴定。
     【律师提醒】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法律依据】
     1、公安部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2、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12-01发布,2002-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责任编辑: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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