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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仲裁法理论与实务》课程期末测试题
  发表日期:2012年12月20日    本文共浏览6560 次      作者:桂林律师宋正发   【编辑录入: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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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仲裁法理论与实务》课程

一、简答题:

1.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什么是仲裁协议?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哪些内容?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简述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4.简述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

答: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具有法定理由。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当事人申请仲裁和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没有仲裁协议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更不能对案件作出裁决。如果仲裁机构对没有仲裁协议的纠纷案件予以受理并作出了裁决,则违反了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该仲裁裁决也就是违法裁决,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此裁决。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必须是仲裁协议确定的事项,仲裁机构也只能就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而仲裁机构仍予受理并作出裁决,或者虽然当事人确定了申请仲裁的范围,但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则此仲裁裁决也应予撤销。

我国《仲裁法》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事项违反了此条规定,并且当事人依据此仲裁协议将本不能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那么,仲裁机构以此为基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是由3名仲裁员组成,还是由1名仲裁员组成,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只有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时,才由仲裁委员会依照职权指定。当仲裁庭的组成违反了仲裁法的规定,则由该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仲裁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果仲裁机构没有按照仲裁程序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将全部文件或材料送达双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未能在仲裁程序中获得充分的陈述或辩论的机会,或者有关仲裁员有法定回避情形而未予回避等等,均是违反仲裁程序的做法。在违背法定仲裁程序基础上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属于法定被撤销的理由。

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证据是仲裁庭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分清是非,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界限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根据。当事人必须向仲裁庭提供真实的证据。如果当事人提供了伪造的证据,必定会影响仲裁庭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从而会影响仲裁裁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以伪造的证据为基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一方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如果隐瞒了可能对自己不利的且不为他人所掌握的证据,那么仲裁庭对事实的判断,对是非的认定和对责任的划分等等,就会与实际情况不相符,那么由此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必定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公正的结果。所谓“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指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的最后结论的证据,这些证据通常与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纠纷或争议的焦点或重要情节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这些证据也直接影响着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因此,在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被撤销。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仲裁员在仲裁案件的过程中非法索要或非法接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仲裁员为了谋取私利或为了报答一方当事人已经或承诺给予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弄虚作假,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颠倒是非甚至故意错误适用法律,都是仲裁过程中的严重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必然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决,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除上述几项外,如果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局部利益既有统一协调的一面,又有矛盾冲突的一面。保护公共利益,是现代各国的通例,也是我国的仲裁准则之一。

二、案例分析:

2010112日,桂林某小区业主小李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庭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装修公司于20106月底之前为小李完成一套商品房的家庭装修,包工包料总计费用为15万元,于装修验收合格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标的额总价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双方又单独签订一份仲裁协议,协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就装修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应提交给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合同履行后,就装修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小李于20101010日向装修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装修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在被告进行实体答辩的情况下对争议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责令装修公司对有质量问题的装修返工重做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的判决。

判决作出后,装修公司以双方存在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无权受理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请问:

1.装修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有效?请说明理由。

装修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合法有效。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了独立的仲裁协议书,本不应当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小李起诉时并未表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时也不知,而此时,作为被告的装修公司如果就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则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此案,而装修公司却应诉答辩,意味着双方愿意放弃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而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2.请分析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如果装修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后,以双方存在仲裁协议为理由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该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如果装修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后,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协议有效,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为当事人之间有效仲裁协议的存在排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3.如果上述争议,小李申请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作出责令装修公司对有质量问题的装修返工重做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的仲裁裁决,那么,该仲裁裁决是否合法有效?请说明理由。

该仲裁裁决就家庭装修质量问题作出的裁决部分为有效;而就违约金部分作出的裁决为无效。这是因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不仅对仲裁机构产生授权的法律效力,而且同时也限定了仲裁权行使的范围。在本案中,仲裁协议是就标的物质量问题的约定,而不涉及违约金问题,因此,该仲裁裁决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三、论述题

论述仲裁与诉讼的区别和联系。

 

 

 


责任编辑: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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