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抢回自己所输的赌资也是构成抢劫罪的
李**同他人赌博输掉1万元。事后,李**经人提醒,怀疑参赌人员万某、邱某二人用带“记号”的牌与自己赌博,有诈赌行为,自己被欺骗了。于是,李**便与妻弟沈某商议,抢回被万、邱二人“骗”去的钱。同年6月,李**引诱万、邱二人来自己家中赌博,随后通知沈某带人赶来。沈某等人赶到后,李**便责问二人是否曾在赌博中使诈,二人矢口否认,李**便伙同沈某强行将二人身上财物共计2.2万元全部抢走。案发后,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有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关于其抢回的是自己所输的赌资,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关于其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未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本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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