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法律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于2012年12月21日起开始施行。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且赔偿顺序为(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现在法院审理案件,已经按照该解释进行审判。这解决了以往超过交强险以后的损失赔偿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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